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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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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挂名该怎么界定?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9/27 12:07:51 阅读次数: 1161

准夫妻同时挂名: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证实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登记在父母名下: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自己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向父母以借贷为由主张权利,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男方父母出全部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样,婚房应算男方家的财产,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为购房所贷款项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应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相关规定,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部分可主张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小两口与父母同挂名: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有证据证实婚后仅夫妻双方用其共同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时,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只写男方或女方名字:首先,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一方的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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