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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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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不满前夫再婚 女子欲变更孩子抚养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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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前夫再婚 女子欲变更孩子抚养权被驳回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3/26 13:19:31 阅读次数: 1811

   导读: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就婚生女儿的抚养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由被告抚养教育,已形成了固定的生活环境,且被告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能力抚养婚生女儿。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因再婚影响到对原、被告婚生女儿的抚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无能力抚养孩子、虐待孩子等变更抚养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方不配合探视婚生女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权情况,且被告庭审过程均表示同意原告探望婚生女儿,故法院确定婚生女儿仍由被告抚养为宜。遂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因前夫再婚以及探望小孩未获配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并由男方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和胡某原系夫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儿胡某萱由被告胡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自理。后来原告两次探望胡某萱时,均与被告就探望孩子问题发生争执,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原告认为其探望孩子,被告不配合,且被告已经再婚,原告未再婚,可以更好的抚养孩子,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就婚生女儿的抚养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由被告抚养教育,已形成了固定的生活环境,且被告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能力抚养婚生女儿。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因再婚影响到对原、被告婚生女儿的抚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无能力抚养孩子、虐待孩子等变更抚养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方不配合探视婚生女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权情况,且被告庭审过程均表示同意原告探望婚生女儿,故法院确定婚生女儿仍由被告抚养为宜。遂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中国法院 陈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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