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况慧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妻子邓某患有脑部肿瘤导致丧失自主能力瘫痪在床,法院以其利害关系人(丈夫陈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妻子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依法支持陈某的诉请,判决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邓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0日开始在医院住院,2020年10月21日被医院诊断为患有脑恶性肿瘤,2022年3月5日被诊断为癫痫性意识障碍、症状性癫痫。现没有自主思维,生活无法自理。诉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邓某存在脑恶性肿瘤(术后)、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意志缺乏、行为活动减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症状表现。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邓某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陈某作为被申请人邓某的配偶,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邓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邓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该司法鉴定中心系经审核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格条件,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因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