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1.在办理诉讼离婚时,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在此基础上执行法律规定,裁定是否准许离婚;
2.法院对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裁量权作出决定;
3.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一旦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