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想离婚的一方应当进行诉讼离婚。在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后,仍然不愿意和好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判决。双方感情未达破裂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处不予离婚。人民法院发现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虐待或遗弃或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的,有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因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