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夫妻关系中出现破裂时,若父母其中一方并不直接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其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益,而另一方具有确保与支持这一权益实现的义务。
关于探视之权限和频率的安排,双方应当先协商达成共识;
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诉诸于法院,由他们作出公正判决。
2、如果您对于直接负责孩子养育任务的另一半存有不满之处,应当与对方坦诚沟通,清晰地将这些问题表达出来,以期达到互相理解,从而重订符合实际情况的探视条款。
需着重强调的是,即使存在沟通不畅的情况,亦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的借口。
3、倘若您与配偶间是通过协议离婚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却没有涉及到探视权事宜,或是在探视权的实践过程中有任何争议,那么,被剥夺探望孩子机会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解决探视权纠纷。
4、法院如果曾经对于孩童的探视权做出过生效的判决,那么您可以选择提交申请给该法院,要求他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护您的探视权得以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