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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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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探视权规定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4/11 21:00:07 阅读次数: 32
1、在夫妻关系中出现破裂时,若父母其中一方并不直接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其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益,而另一方具有确保与支持这一权益实现的义务。

关于探视之权限和频率的安排,双方应当先协商达成共识;

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诉诸于法院,由他们作出公正判决。

2、如果您对于直接负责孩子养育任务的另一半存有不满之处,应当与对方坦诚沟通,清晰地将这些问题表达出来,以期达到互相理解,从而重订符合实际情况的探视条款。

需着重强调的是,即使存在沟通不畅的情况,亦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的借口。

3、倘若您与配偶间是通过协议离婚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却没有涉及到探视权事宜,或是在探视权的实践过程中有任何争议,那么,被剥夺探望孩子机会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解决探视权纠纷。

4、法院如果曾经对于孩童的探视权做出过生效的判决,那么您可以选择提交申请给该法院,要求他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护您的探视权得以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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