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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江苏一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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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驳回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4/24 21:35:03 阅读次数: 294
 一对年轻夫妻各有稳定工作,且婚后育有一对龙凤胎。但不久后丈夫查出患有疾病,陆续住院治疗将近两年,其间夫妻感情逐渐发生间隙,后妻子起诉要求离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持的法定义务,女方不应消极回避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判决驳回女方的离婚诉请。

  许某在某上市公司工作,月薪1万有余;张女士则为某商业银行正式职工,担任经理一职,月薪接近2万元。2020年3月,相恋一年有余的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两人生育一对龙凤胎。由于两人皆有稳定的工作,且收入较高,加之一双儿女的诞生,婚后生活十分幸福甜蜜。

  2021年12月,许某查出患有脑垂体腺瘤,住院治疗半个月,出院休息一个月,且需定期入院复查。在许某住院期间,由于张女士工作较为繁忙,陪伴较少,对此许某颇有微词。

  由于两个孩子一直生活在南通市海门区,许某提议在海门区另行购买一套房屋。对此,张女士表示其在南通市区工作,每日往返极为不便,想要把其在市区的旧房置换成新房,二人意见不一,并因此发生争吵。2023年1月,张女士在又一次争吵后把小女儿带至南通市区一同生活,并与许某分居。

  2023年7月,许某因旧疾复发再次住院,此次住院一个月,出院休息两个月。由于两人仍为分居状态,在许某住院期间张女士亦很少探望,两人矛盾加深。张女士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张女士、许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双方均有较为稳定的工作,收入高于一般水平;且二人婚后共同育有健康、可爱的龙凤胎儿女,具有较为殷实的家庭经济条件和稳固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后虽因家庭琐事、购房问题等偶发争执,但并非不可调和,即便从2023年初分居至今,双方分居亦未满两年。柴米油盐酱醋茶,家庭生活难免发生龃龉,但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后,理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尤其是在龙凤胎儿女年纪尚幼、许某连续近两年患病住院的情况下,张女士作为妻子、母亲,不应消极逃避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法院在对张女士、许某的感情基础、分居情况、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后,认为二人之间的感情基础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张女士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张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顾建兵 吴振宇)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张晓光介绍,我国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共同生活,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扶助等。对于因工作、学业、生病住院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时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张女士与许某的婚姻中虽有矛盾,其在争吵之后怒而分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许某亦不同意离婚,故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形一一列明。因此,需要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当然,法律规定的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法定条件,即使没有上述情况发生,但是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也应判决准予离婚。”张晓光提醒,夫妻负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当家庭生活出现矛盾时,夫妻双方均应以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包容的态度、恰当的方式化解矛盾,同时还应当多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离婚问题,尽最大可能给孩子一个快乐而幸福的童年。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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