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所购置或拥有的那部分个人房产,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是应当作为个人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置。
这一类财产的增值部分也并不计入夫妻同共财产范畴之内。
相较之下,只有在婚姻关系有效期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财产才能够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双方享有对这些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换句话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那些受民法典保护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且归属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