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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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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成立的公司离婚时如何分割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6/10 21:28:40 阅读次数: 99
 一、婚后成立的公司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成立公司并经营,而另一方非该公司股东,离婚时,非股东方有权要求对公司股权利益进行分割。分割方式主要有两种:

  1.双方可协商将部分或全部出资额转让给股东配偶,只要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即可成为公司股东。

  2.若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事项协商一致,但过半数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同样可成为公司股东。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个人婚前财产若无特别约定,不予分割。

  2.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先尝试双方协商一致处置,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

  3.若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按约定处理。

  4.对于在婚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5.若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时可对侵害方少分或不分。

  6.离婚后,若发现有上述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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