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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 → 丈夫有精神病妻子可以提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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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精神病妻子可以提离婚吗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1/7 19:45:44 阅读次数: 26
      丈夫有精神病,妻子可以提出离婚。

  1.由于精神病人可能无法完全理解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2.在提出离婚诉讼之前,妻子需要先变更丈夫的监护人,因为作为精神病人的配偶,她原本是丈夫的监护人。

  3.变更监护人后,妻子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会判决离婚。
当离婚手续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包括起诉、调解和审理与判决三个阶段。

  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法院会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法院会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其作出书面答辩。

  在调解阶段,法院会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可能包括双方和好、达成离婚协议或调解无效。

  如果调解无效,案件将进入审理与判决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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