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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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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内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6/19 16:25:33 阅读次数: 10
婚内贷款离婚后,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这主要取决于该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如下:

  如果贷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双方应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对于这部分债务,离婚后另一方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婚内债务并非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下情形属于婚内个人债务:

  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事先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并且该约定被严格遵守,那么在此约定下各自所负的债务应由各自承担。

  婚后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这种情况下,由于经营所得归个人所有,因此经营中产生的债务也应由个人承担。

  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也为夫妻个人债务。

  这些情况下,债务的产生与另一方的意愿或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因此应由个人承担。

  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同样属于个人债务。这些行为超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范围,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责任。

  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范畴。这些债务与家庭共同生活无直接关联,应由负债方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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