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双方离婚后,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双方离婚后,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8/25 22:13:09 阅读次数: 11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自2010年起,李某以购房、买车、装修、工程用款等理由向王某借款,用于孙某、李某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因家庭需要向李某数次讨要借款无果,无奈在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2021年10月29日,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按调解书履行。王某向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执行期间,王某了解到,孙某与李某已经于2020年1月23日办理离婚手续,李某不仅将婚内大部分财产转移给孙某,还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存款和债务问题。

  王某认为,李某向王某所借款项系孙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对此,孙某不仅知情且共同获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应当对李某所欠王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李某所负债务是否是其与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32万元,发生在2010年至2019年间,系李某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在此期间购买二套房产、三辆轿车,在孙某无业、李某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未使用王某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王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孙某虽然否认借款用于购房买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还查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中,未对两人购买的丰田轿车进行分割,显示无存款和债务,而此时李某对王某的债务已经产生,故双方的约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已经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且双方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对第三人亦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王某请求确认李某所负债务为与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离婚后夫妻如果面临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案中,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知存在债务却不写明,并将财产进行分割,损害原告的债权利益,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亲姐妹“对簿公堂“ 巡回审判弥合亲情
下一篇:诉讼离婚不请律师可以办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