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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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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存款才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1/12 19:24:38 阅读次数: 6
若想存款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采用以下方式:

1.婚前存款:婚前个人名下的存款,保留好存款凭证,证明存款时间在结婚登记前,此为个人财产。

2.特定赠与:明确由一方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存款,并注明只归一方所有。依据法律规定,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专用账户:开设专用账户存放特定用途资金,如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等,专款专用,与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开。

4.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可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该存款为一方个人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以上途径,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存款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等,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仅归一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明确指明由一方继承或赠与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像男士专用剃须刀、女士专用化妆品等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比如某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仅与一方相关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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