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对方外遇离婚损害赔偿该怎么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对方外遇离婚损害赔偿该怎么算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1/12 19:25:08 阅读次数: 8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比如因调查对方外遇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则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外遇是偶尔为之还是长期与他人同居;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包括是否导致抑郁、失眠等严重精神问题;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通常,法院会参考类似案例的赔偿数额,酌情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可能达几十万元甚至更高。需注意,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要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否则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方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因对方外遇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调查外遇花费、因对方过错导致的财产减少等。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则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如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外遇行为的具体情节、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伤害的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对方外遇的证据,如出轨照片、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一篇:离婚房产该如何去分割
下一篇:怎样存款才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湖北今天律师楼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