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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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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该如何去分割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1/12 19:25:50 阅读次数: 6
若房产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房产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比如,若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较多,或因婚姻短另一方无过错,法院可能在均等分割基础上适当倾斜。建议提供更详细购房信息,以便更精准分析。
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一般平均分担。比如家庭日常开销产生的债务。

若是一方个人债务,像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确定债务性质后,双方可协商债务分担,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律规定判决。建议收集好债务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划分债务时维护自身权益。
确定共同财产范围很关键,一般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若存在彩礼情况,短婚离婚时符合特定情形,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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