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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抚养权提前协商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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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提前协商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1/20 15:08:30 阅读次数: 5
抚养权提前协商需注意以下要点。主体方面,协商主体为父母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真实表达意愿。内容上,要明确抚养权归属,即孩子随哪方生活;还需约定抚养费,包括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抚养费应能满足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合理需求。另外,探视权也需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以保障其与孩子的正常交流。形式上,建议采用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纠纷。同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孩子合法权益,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抚养权提前协商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通常受法律保护。

比如夫妻在婚内或离婚前,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事宜提前协商并达成协议,后续双方可按协议履行。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直接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导致子女生活受严重影响,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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