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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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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21 13:38:09 阅读次数: 2825
聘请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今天律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岳琴舫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邮政编码:430071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意见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代为催收应收帐款。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将其所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优先交由乙方律师代理;
2、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3、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整(¥  元)。自本合同生效后支付。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按案件标的额的 %收取。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因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
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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