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工地无理取闹时,遭石头砸伤住院。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韩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666.80元。
方某将石子装卸业务以每吨2.5元的价格发包给陈某和韩某。2010年6月15日,孙某因项链损失问题,与女儿一起到方某经营的沙石场无理取闹。方某多次说服无效后,报警带走孙某母女二人。因在派出所未见到方某,遂又来到了沙石厂,继续站着运输石头的端口下。陈某、韩某运输时未注意到,致使孙某受伤,住院三天,各种费用总计2564.3元。因多次协商未果后,孙某将方某、韩某、陈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方某有矛盾,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现原告以解决其与被告方某之间的矛盾为要挟,阻止被告韩某、陈某输送石子,且在阻止过程中受伤,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韩某、陈某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输送石子,输送带上石子掉落致原告受伤,对此,被告韩某、陈某应负赔偿责任。本起纠纷虽然起源于原告与被告方某之间的矛盾,但因被告韩某、陈某与被告方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被告方某对被告韩某、陈某在石子装卸过程中没有管理和指挥职责,故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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