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午间自由活动期间,小学生擅自爬上学校商店的屋顶捡篮球,却不慎跌落受伤,导致六级伤残。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由某学校承担小峰因伤造成损失的40%,其余损失由小峰自行承担。
2010年6月21日中午,年满12周岁的某学校小学生小峰在学校吃完午饭后,顺着学校商店旁边的铁门爬到屋顶上捡球。正要将球扔下的时候,小峰脚底一滑,不慎从屋面跌落受伤,导致其“脾破裂、多处骨折”。经过湘阴县人民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26046元。经鉴定,小峰的伤构成六级伤残。原告父母在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小学赔偿小峰因伤造成的全部损失200235.39元。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峰虽然为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2岁,应当可以预见其爬上屋顶捡球行为的危险性。因此,其自身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而学生在校园内实施危险行为时,校方未进行有效地监管和制止,存在管理疏漏的过错。故学校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