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建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8月11日11时许,黄建明在贵港市汽车客运东站车辆入口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黄建明的裤袋里查获毒品海洛因30.7克。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建明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0.7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黄建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黄建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黄建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