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孩杨某以与他人交男女朋友为名,从受害人李某处骗取银行卡取现57700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近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杨某辍学后离开家来到北京打工,在顺义区某歌厅工作。2010年6月,杨某认识了来歌厅唱歌的李某(男,17岁),李某非常喜欢杨某,经常到歌厅找她,为了讨得杨某欢心,李某还经常给杨某买礼物,并说只要杨某跟自己好,就把所有的钱都给杨某。杨某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男友,男友让杨假装和李某谈恋爱,骗李某的钱。
7月的一天,杨某跟男友吵了架,离开与男友一起租住的暂住处后,杨某想起了李某。后杨某到了李某的住处,对李某说自己是真心想跟他好,二人在李某的住处聊天,一直聊到凌晨,杨某对李某说如果是真心的,就把银行卡和身份证给她,李某为了表明真心便把银行卡和身份证给了杨某,杨某又问李某银行卡密码,李某说了一个假密码,杨某便又用话激李某,于是李某又告诉了杨某密码。拿到卡和密码后,杨某谎称要上厕所,便带着李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出了屋,出屋后杨某立即给自己的男友打了电话,其男友便过来偷偷将其接走,为了防止李某挂失,二人随即到了一个自动取款机处转帐,并于次日将卡内的57700元取出。
案发后,杨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后并使用,且数额巨大 ,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赔赃款,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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