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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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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武汉市户口?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陈玲律师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1/2/16 21:33:27 阅读次数: 1740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

  第三条 购房范围及对象。

  ()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子女)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五条 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

  ()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购房合同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

  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第六条 申办程序。在中心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设立的办证窗口申请办理。

  ()申请人到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证窗口或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办证窗口)领取《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或在武汉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wh.gov.cn ),并如实填写表内事项。

  ()备齐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或远城区办证窗口申办。

  ()公安户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凭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 《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5元。

  第八条 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为界。申请人在2008103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条件申请办理,20081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在申办户口过程中,申请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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