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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后一年人间蒸发,妻子无法离婚告民政局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1/7/27 16:34:20 阅读次数: 1934

10年前,家住安宁市的张女士与自称是广东省枫湾镇的江某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他们向安宁市县街乡政府(现变更为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当时,江某并没有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仅是在  申请表上填写了“户口待办”,婚姻登记机关便给两人颁发了结婚证。

一年后,在外做生意的江某的电话打不通了,然后就失踪了。于是,张女士向广东省枫湾镇派出所查询,得到的回应是当地根本没有这个人。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等待,这一等就是10年。她想离婚,可这个婚还真难离。

去年12月,张女士到安宁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她与失踪10年的丈夫离婚。今年4月20日,安宁市法院告知张女士,她的离婚诉求不能受理,因为本案中江某这个人并不存在,法院无法送达传票,也无法公告,所以不予立案。

婚姻登记有效 民政无权撤销

之后,张女士找到了安宁市民政局。对方告知她,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仅有胁迫婚姻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余情形民政局都无权撤销。

今年6月,受张女士的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伟到安宁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安宁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违法。后来,安宁市法院又通知张女士应追加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开庭时间变更为7月20日。

7月20日,该案在安宁市法院开庭。庭审中,安宁市民政局答辩称,原告的婚姻登记是有效的,不存在胁迫婚姻。当年张女士与江某办理结婚手续时,档案显示江某提供了户口册,工作人员完全按规定依法办理了两人的结婚手续,被告没有过错,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从当时登记的情况来看,江某这个人是真实存在的,不管其姓名及其他证件是真是假,不能说找不到这个人就没有这个人。

县街街道办事处答辩称,张女士告错了对象,他们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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