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不久,男方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对方在婚内与他人共同注册公司的股权。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种投资性财产权,虽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但应属原、被告二人对公司的共同投资,一审判决支持了男方诉讼请求。
魏东与刘颖2004年结婚,2006年,刘颖与第三人孙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刘颖出资35万元,享有公司70%的股权,公司股东为刘颖及孙某,刘颖为法定代表人。2010年,魏东和刘颖因琐事产生矛盾,协议离婚。后魏东将刘颖告上法庭,要求将刘颖享有的股权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庭审中,刘颖辩称,公司70%的股权属于刘颖个人财产,因为是刘颖向亲属借款作为资金来源而投入公司形成的股权,且在离婚协议中,魏东曾明确表示有条件地放弃公司股权、经营权。
经法官当庭询问,第三人孙某表示同意原告魏东成为公司股东,对于诉争股权的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告则表示同意与被告及第三人组成公司的股东会。
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种投资性财产权,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应属于原、被告对公司的共同投资。股权的分割还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诉争股权应在既符合婚姻法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分割。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名下公司70%股权的一半,即35%的股权属于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