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争夺上市公司的股权已经成为富豪离婚案件中的一个新焦点。杜双华离婚案并非孤例,比如国内“公关第一股”蓝色光标(37.370,0.00,0.00%)董事孙陶然因离婚被前妻胡凌华分割了蓝色光标4.59%的股权(市值约1.68亿元),孙陶然还剩余5.03%股权。
动辄价值上亿元的股权分割着实让人看了心惊肉跳,那么股权分割究竟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产生多大的影响呢?如何才能减少在离婚时的股权财富损失呢?对手握大量公司股权的富豪来说,如何才能避免股权可能遭分割的风险呢?
台湾经验极富启发
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台湾籍律师、台湾东吴大学法学博士谭湘龙对本刊记者表示,海峡两岸在人情世故方面有许多相通之处,台湾也曾经历过富豪婚变引发股权争夺战的高峰期,因此台湾经验很值得借鉴。
谭湘龙指出,根据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如果婚后财产为上市上柜公司股权,因上市上柜公司重视资合,一般情况下,会双方各分得一半股份。如夫妻一方为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人,则很可能接续引发公司经营问题。因为公司日后经营绩效,与公司负责人的能力息息相关。如果公司负责人因为股权少了1/2而失去了控股地位,就有可能被解职、离开负责人位置,甚至离开公司等,这将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因此公司控股股东的离婚股权分割往往也会成为上市公司的重大利空消息,导致股价下挫。
比如台湾首富郭台铭在其前妻过世后,多次被媒体报导与多位女明星有绯闻。每次爆出绯闻,鸿海股价便会下挫。
尽快制定相关规定
谭湘龙还表示,根据台湾地区《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上市上柜公司订定道德行为准则参考范例》的规定,待上市上柜的公司股东如果进入离婚诉讼阶段,那么在上市上柜审查中,必须要揭露该事项,需由律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以评估其影响。如果影响重大,可能影响公司上市上柜申请。即使尚未进行诉讼离婚,但只要遭到媒体披露报道,台湾地区证监部门一般也会要求该公司作重大信息说明,以对公众投资者负责。
不但台湾如此,在美国,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离婚诉讼对公司上市也有极大的影响。比如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王微与女主播杨蕾的离婚纠纷则阻碍了公司赴美上市进程,因而催生了“土豆条款”这一新名词。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与妻子王宏艳的离婚诉讼也同样影响到了公司的上市进程。
对此,谭湘龙表示,在证券监管立法方面,大陆应该尽快制定对拟上市公司股东涉及离婚股权分割的具体立法规定。“这既是对公司员工负责,更是对今后无数的公众投资者负责,让投资人能够明明白白投资。”谭湘龙说道。
协议离婚影响最小
事实上,此次杜双华离婚诉讼同样可能会对日照钢铁的发展产生微妙的影响。目前山东钢铁旗下济钢和莱钢重组事宜基本敲定,接下来山钢对日钢的收购也变得更加迫切。因此不少行业分析师认为,假定杜双华日钢股权最终半数被妻子分割,则日钢又多了一个重要股权人,同时会削弱杜双华的力量,减少其在与山钢谈判时的筹码,使得山钢重组事件朝着不利于日钢的方向发展。
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於炯表示,正因为离婚影响如此巨大,对于已上市或待上市的企业负责人,哪怕此时夫妻感情已经不合,但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往往会维持表面婚姻,使得自己能够持续获得上市公司带来的各种利益。如果连表面婚姻也无法维持,比如出现“包二奶”等情况,那么最好的办法是私下低调协议离婚,从而尽可能稳定公司经营,缩小该事件对于公司的影响。
婚前协议最管用
事实上,等到离婚时再绞尽脑汁想办法减少损失已属于亡羊补牢,最好的办法是未雨绸缪,即在结婚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前协议最大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婚前协议既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权,也可以对将来婚后双方新产生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如何约定全凭双方意愿。”於律师说道,“对于夫妻一方现有的股权,以及将来可能会拥有的股权,都可以在婚前协议里写清楚,到底归谁所有,这样离婚时就不会有那么多纠纷了。”
比如台湾首富郭台铭娶了曾馨莹为妻,同时与之签订财产协议,约定离婚时郭台铭名下股权不进行分割,因此也不会影响到鸿海公司的股价和未来的经营发展,所以郭台铭结婚后,鸿海股价得以迅速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