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半年与母亲各出资20多万元成立了一家公司,6年后将其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以出资时的价格转卖与父亲,在起诉离婚时,作为被告方的妻子提出分割转让股权所得的一半。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在判决准予其夫妻二人离婚的同时,判令原告给付被告转卖股权所得的一半,即12.5万元。 张军与李霞2003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张军曾于2010年5月份向中站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后撤诉,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2011年4月27日,张军以李霞又居住娘家不归,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提出离婚请求。
案件审理中,李霞同意离婚,但提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查明,2004年5月17日张军与其母亲各出资25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有限公司,张军系法人代表。2010年5月6日张军将其持有的该化工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以25万元的价格转给了其父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因该化工有限公司是在原、被告婚后成立,且工商登记也显示原告出资并任公司法人代表,后原告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持有的25万元股权转让给其父亲,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故该2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分割12.5万元的请求理由正当。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