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
怀有5个月身孕的小齐,与丈夫小毕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小毕得知后异常愤怒,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小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会支持小毕吗?
《解释(三)》原文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别是对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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