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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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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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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是否有效?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28 22:37:07 阅读次数: 1786

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无效。

案例

小柳因和小杨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但小杨不同意。为了让小杨同意离婚,小柳在其起草的离婚协议中注明,只要小杨同意离婚,夫妻婚后买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小杨,小柳“净身出户”。小杨同意了,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就在二人拿着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小杨又反悔了,表示坚决不离婚。小柳只好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公平分割家产。小杨却认为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按离婚协议执行。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但因种种因素,双方未按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因小杨没有按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法院不能依据此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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