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小肖和莉莉(化名)结婚10年,2009年5月因为感情破裂在法院办理了离婚。离婚后,莉莉发现在与丈夫离婚之前的两年,小肖出资20万元与别人合作办起了一家公司,并拥有公司59%的股份。通过莉莉的调查,自从小肖创办公司以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到两人离婚前夕,小肖拥有公司价值近50万元的财产。于是,莉莉找到小肖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认为小肖公司近50万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一半。
小肖以已经离婚为由,拒绝分割。莉莉无奈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女方莉莉的请求有法律依据,给予支持。
就类似问题记者采访了莉莉的代理律师,律师卢岩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小肖和莉莉婚姻存续期间小肖公司的财产是他们夫妻共同的。”另外,卢律师还说,《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按照有关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