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夫章先生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许女士诉至法院。但章先生辩称,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是附条件的,许女士交了新男友,无权取得房产。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许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许女士与章先生原为夫妻,前年5月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两处房产和相应负债全部归女方所有。但同时规定“如女方有新男友或结婚,则视为女方自动放弃上述两处房产。两处房屋产权和相应负债归男方所有。”前年5月21日,双方经调解离婚。
日前,许女士起诉要求章先生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声称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经她多次请求,章先生均不同意将房屋过户。
章先生则辩称,协议中的两套房屋均是他的婚前财产,许女士现在已有新男友,违反了协议的约定,且上述两套房屋的贷款一直由他偿还,故赠与条款及经济补偿条款不应再履行。
对于许女士现已有男友一节,章先生当庭提交许女士的日记、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与男友交往的照片等。
许女士称,章先生获取上述证据系违法取得。对此,章先生称离婚后,他仍持有林北路的房屋钥匙,物品仍在该室,他也经常前往该住处,只是无意中获取上述证据,并非使用非法手段取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女士与章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无违法之处,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对于房屋的权属方面已有明确约定,即许女士若要取得房屋所有权,需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负担诉争房屋的相关债务,即由其本人偿还银行的贷款;其次,应以其没有新男友或未再婚为前提。许女士至今未按约定偿还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且根据章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许女士已有新男友,故其已不符合协议中约定的诉争房产归其所有的条件。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许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