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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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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婚家庭房产分割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7 11:39:34 阅读次数: 1518

陆女士:我丈夫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付了首付,然后用他的公积金贷款,房产证上有他和他女儿的名字(未成年)。我和他均系再婚,他的女儿在我们身边,我的女儿不和我们生活在一起。现在房子的贷款由我的丈夫在归还,我也有工作,我俩婚后对于经济问题没有约定。问:1、我是否可以加名字?加名字要花钱吗?2、如果分割房屋产权的话,该如何分?3、将来我俩有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4、两个孩子有继承权吗?

  律师: 现根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一、关于你丈夫婚前的房屋,你要加名字的话要经过你丈夫和你继女的同意。虽然你的继女现在未满18周岁,但根据法律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孩子,在他(她)生活、学习的重大问题上要征求他(她)的意见。例如,愿随父或母一起生活?

  再如,就是他(她)的住所、学习等等。加名字不要花什么钱,但工本费是要收取的。

  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加名字有特别要求的,要以其要求为准。该要求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上海各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并不完全一致,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因此,对该问题只能咨询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例如,因为房产证上有孩子的名字,加名字时是否要求孩子的所有监护人(包括其生母)签字确认。如需确认,还应征得孩子生母的同意。

  二、假如分割的话,那得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处理。因该房屋为婚前购得,属于婚前财产,房子的产权当归属于你丈夫和你继女,你并不享有房屋的产权。但是,婚后还贷部分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行为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应由你们按比例分割。

  三、你与你的丈夫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互有继承权利。

  四、如果你是被继承人的话,那么你的丈夫、继女、女儿均是继承人;如果你的丈夫是被继承人的话,你和你的继女是继承人,而你的女儿不是继承人。其原因是你的女儿不和你们居住在一起,一般来讲,她与你现在的丈夫没有形成相互之间的抚(扶)养关系,故不产生继承。当然,是否居住在一起也不是绝对的因素,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还要看当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但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我们只能作答到此。另外,继承的事宜未发生,故也无法完全推测。继承发生时,如果被继承人的直系长辈仍在世的话,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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