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郑文英与丈夫吴海成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房产归郑文英。几年过去,吴海成一直没有搬离这套房屋,也不愿过户给郑文英。为此,郑文英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海成将房屋过户,并支付占用该房屋6年半的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女子:离婚6年半,前夫仍占用房子 郑文英与吴海成原是夫妻,吴海成比郑文英大3岁,两人结婚20多年,生育了一双儿女。2008年6月,在女儿吴琪琪20岁的时候,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海口美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的《离婚协议》上写明了一双儿女的抚养权及财产的分割。两人约定,女儿吴琪琪由郑文英抚养,13岁的儿子归吴海成抚养,但因为儿子年龄还小,为了不影响其生活和学习,依旧暂时随母亲郑文英一起生活,而吴海成则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于房产和车子,他们协商好,车子归吴海成所有,房子则归郑文英所有,郑文英需支付给吴海成10万元补偿款。 《离婚协议》签订后,郑文英给吴海成转账了6万元,又支付了4万元给吴海成的债主吴宏,将抵押在吴宏处的房产证拿了回来。离婚之后,郑文英搬了出来,房屋则继续由吴海成居住。2010年的时候,郑文英曾要求吴海成搬出,将房屋还给她,并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吴宏不同意。曾是夫妻,郑文英一开始也没想过对簿公堂。但是,时间到了2014年12月,距离两人离婚已经6年半,吴海成还是没有把房子给她的意思,郑文英最终决定起诉。在要求过户之外,郑文英还要求前夫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长达6年半的“房屋占用费”。 男子:未准确理解离婚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 对于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吴海成不承认曾答应把房子给前妻,他辩称自己签协议时情绪激动,并未准确理解“房屋归女方所拥有”这条款的具体意思,只以为按照双方口头约定房屋归属儿子。此外,吴海成还称,房屋办理过户以及占用费返还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两人协议离婚已经6年半,前妻才提起诉讼,已过2年诉讼时效,其占用房屋是合法占有,无须支付所谓的占用费用。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郑文英与吴海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两人离婚前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并以此向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且双方均已领取《离婚证》,原、被告婚姻关系已解除,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有关的义务。《离婚协议》中,双方未就房产的交付及过户限期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此后亦无其他书面或口头补充约定,据此双方均可随时交付及办理房产过户,郑文英现提出主张,不违反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郑文英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补偿款,吴海成需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于房屋占用费,一来当时双方未约定房屋交付限期,二来按照约定,儿子由吴海成抚养,儿子也需要居住,这属于特殊的家庭关系,法院没有支持郑文英索讨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海口美兰区法院作出判决,吴海成协助郑文英将房屋过户,驳回郑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合法协议受保护签字后难反悔 签了《离婚协议》,答应把房子给前妻,吴海成关于自己未能准确理解《离婚协议》的理由未被法院采纳。那么,离婚协议究竟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哪种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离婚协议只要出于双方自愿、真实意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离婚后,有关财产约定的部分就会受法律保护,拒不履行就属于违约,“一旦离婚,合法的离婚协议就会发生效力。”罗荣说,离异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对待,不能冲动行事,更不能视这为儿戏。夫妻离异时,要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认真考虑清楚。 本案中,郑文英与吴海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协商,并就此达成《离婚协议》。吴海成签下了《离婚协议》,两人也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海成在离婚数年后,前妻郑文英讨要房产时,他辩称自己未能理解离婚协议内容,这一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其败诉是合理合法的。同时罗荣律师表示,如果涉及财产交付,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财产交付的时间。在对方没有按期交付财产时,也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权益受到损失。 那么,哪种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呢?罗荣律师称,一般来说,如果《离婚协议》存在违法的内容,该内容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有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串通,办理假离婚,把婚姻关系存续其间的财全部转移到一方身上,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或者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属于无效离婚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