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热点新闻 → 夫妻都出轨离婚求偿 法官:财产分割出轨算过错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夫妻都出轨离婚求偿 法官:财产分割出轨算过错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发表日期: 2015/10/21 21:19:2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她与异性开房!”

“是他先出的轨!”

小强和小梅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年,儿子出生,可就在婚姻即将走进第10个年头时,两人走进法院,互相揭短,撕破脸面。他们争的就三件事:是否离婚?儿子抚养权归谁?对方出轨是否应支付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

夫妻出轨离婚求赔偿

提出离婚的是小强。他提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妻子有见异思迁思想,严重违背了夫妻应互相忠诚的义务。为证明此说法,小强拿出了酒店证明、监控,称妻子与别的男子开房。小强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夫妻离婚,儿子归其抚养,小梅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

同时,小强还提出,因为出轨,小梅应该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开始,小梅并不同意离婚,一再强调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二人和睦相处。但小梅也提出,其也发现丈夫多次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开房并不是他所想的那样。”小梅解释,开房是另有目的。

如果非得离婚,小梅称儿子一出生就由其陪伴照顾,父母也有时间和经济照顾孩子,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小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小梅还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还添置了房产、车等,只不过这些财产都登记在了小强父母的名下,这些财产价值数百万元,小强应给予其适当补偿。

另外,小梅也认为,小强与多名女性的不轨行为对其造成伤害,应支付精神抚慰金8万元。

法院驳回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查明,小强和小梅结婚后,虽夫妻感情尚可,但以后双方都作出了违背夫妻应互相忠诚的行为,彼此之间丧失夫妻之间的信任,导致多次矛盾纠纷的发生,足以证明两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法院支持两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婚生子尚属年幼需要母亲关爱且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小梅有充足时间、精力和财力抚养孩子,法院判决孩子由小梅抚养。因小梅未提供证据证明房、车等财产归属问题,法院不予采纳。

在双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上,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出轨行为并未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做出了有损于对方感情的行为,法院最终驳回了双方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出轨算不算过错

出了轨却不算过错,这是怎么回事?思明法院旷法官介绍,出轨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会被视为过错,财产分割会向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但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出轨并不算“过错”。


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据介绍,离婚损害赔偿有几个构成要件。首先,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行为上的过错,即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且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同时,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当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这一途径求偿。

值得一提的是,主张该赔偿的受害方应该没有主观过错。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离婚损害赔偿中规定的过错,则法院会驳回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


上一篇:八旬老人到法院告女儿 要求分割已故老伴财产
下一篇:老太跳广场舞被疑出轨 菜里多放了酱油就闹离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