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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送彩礼离婚应返还”是误解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发表日期: 2015/11/20 16:16:0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解除婚约后彩礼是否应返还、拒绝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是否违法、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赔偿……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类似的婚姻家庭纠纷每天都源源不断涌入法院,考验着法官们的审判经验和生活智慧。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报30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主要围绕婚姻纠纷、赡养纠纷和抚养纠纷三个方面。

法律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

乌鸦反哺,羊羔跪乳。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父母年老体弱之时,如果子女互相推脱不履行赡养义务,便只能通过法院的一纸判决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

76岁的贾某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育有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住医院期间,除刘某外的6个孩子分担了医疗费,而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自己的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依照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说,本案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然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维护了道德风尚。

家暴无过错方赔偿获支持

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应该是夫妻相处之道。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相识时间短,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毒打王某致其离家出走。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江某支付王某相应精神损害赔偿金。

北京法院抽样统计2013年度东城、丰台、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介绍,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遏制家庭暴力行为。

朱春涛说,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解除婚约退彩礼合理合法

2013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2013年7月13日,通过证人邵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及首饰4件作为订婚彩礼。后原告送给被告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退还上述彩礼。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退还原告首饰4件。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彩礼虽具有赠与性质,但法律后果与普通赠与却大相径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退还。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张某彩礼款4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除婚约应该返还彩礼,那么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应该退还?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时,就涉及到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说,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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