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保险单受益人一栏打钩选择的“配偶”究竟是前任还是现任?男主角能给自己的女朋友投保么……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将自12月1日(明日)起施行,而一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也有了明确说法。
解释1
离婚后,保险单上的“配偶”是前任还是现任?
据四川省民政厅数据,2014年全省共77.42万对办理结婚登记,有22.96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离婚人数是14年前的6倍。连年高企的离婚率,也让不少家庭面临着一个问题:如果保单上的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但是被保险人经历了离婚和再婚,那么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是原配还是现任配偶呢?
成都资深保险代理人张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有的保险单在受益人这一栏是选择题,列明父母、子女、配偶等,由投保人打钩。这种规定不够明确,没有细化到姓名等,因而身份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就容易产生争议,比如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法官介绍,此次的司法解释(三)第9条对此情形进行了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即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就是说,若丈夫为自己投保,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一旦再婚,受益人就是现任妻子,不是前任。若丈夫为妻子投保,丈夫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经历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前任。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邱律师对此表示,最新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基本解决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份关系变化产生的矛盾来源。不过,为避免麻烦,建议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就此用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并及时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
解释2
情人节送女友一份爱的保单,真的有效吗?
在影视作品中,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场景:男主角为了表达爱意,为自己的女朋友购买保单。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有狂热的粉丝为自己的偶像购买高额人身险保单的。但这样的保单有效吗?
成都资深保险代理人宋女士表示,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明确规定,未获得法律关系的情侣、明星与追星族之间,均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这样的保单并不能产生任何效力。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鉴于此,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
解释3
公费医疗已报销的医药费,商业医疗保险还给吗?
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类型,实践中,对医疗保险格式条款关于商业医疗与社会医疗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表示,鉴于此,根据保险人承保风险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应当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司法解释(三)规定:保险人要求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其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已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相应部分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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