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需赔偿精神损害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需赔偿精神损害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2 13:56:25 阅读次数: 2371

    原告张伟与被告孙俪与19964月登记结婚,19972月生育一女孩张小某,2003年张伟、孙俪协议离婚,女孩张小某归女方孙俪抚养,张伟每月支付张小某抚养费200元。20107月,张伟听到越来越多关于张小某不是自己亲生女儿的传言,故携张小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出了张伟是张小某生物学上亲生父亲的可能性,张伟与孙俪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武汉律师法律分析

孙俪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姻外的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不仅是一夫一妻制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精神文明的客观需要,还为追究侵犯合法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虽然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却是起源于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实际上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具体化,本案中,孙俪是在与张伟结婚以后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性关系,并生育一女,严格而言并不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婚外性关系的存在一般是被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看待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婚姻法》第四条事实上都反映了配偶权的内涵。在本案中孙俪与张伟结婚以后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张伟并不知情一直抚养张小某至十三岁,张小某并非张伟亲生对张伟个人而言是一个巨大的精神打击,这件事的发生在张伟的亲戚、朋友、以及邻人之间也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也对张伟的名誉造成了侵害。故,孙俪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张伟的人身权益。

    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本案中,经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孙俪具有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侵犯张伟配偶权的行为;孙俪的侵权行为客观上给张伟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包括张伟本人所受到的精神打击以及来自外界舆论的压力,这些都给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这亦是客观存在的;孙俪的婚外性行为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他人子女,并在离婚以后要求张伟支付自己抚养费的行为与张伟受到精神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孙俪主观上有过错,孙俪明知张小某并非张伟亲生女儿却一直隐瞒十三年,而且还向张伟要求抚养费。而张伟在主观上并没有任何过错。我国2001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符合第三款的情形。

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小某并非张伟的亲生女儿,故张伟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故孙俪应将张伟支付给张小某的抚养费返还给张伟;又孙俪在与张伟结婚以后又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并生育的张小某,其行为给张伟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孙俪当支付其鉴定费并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上一篇:采用离婚协议 防止女方再婚是否附合法律要求
下一篇:妻子婚前隐瞒癫痫病 丈夫诉求离婚获准许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