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再次住到了一起,在前夫生病住院期间,前妻趁其不备拿到了保险箱钥匙、身份证,分多次窃取40余万元,还擅自将前夫的房产抵押套现20万元。为避免被发现,还伪造了存单、房产证等证件放回原处。近日,经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王芸芳因犯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罚金1万元。
王芸芳和周某原本的感情经历比较坎坷。1999年初,35岁的王芸芳经人介绍认识了37岁的周某,两人重新组成家庭。婚后,王芸芳在外赌博经常夜不归宿,不仅把自己赚的钱输光了,连周某给的家用钱也差不多都输光。在结婚十年后,忍无可忍的周某坚决要求离婚,最终两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还依法分割了财产。因共同居住的房子是周某的婚前财产,王芸芳无权分割,于是就搬出了周家,和自己的儿子共同居住。
2011年初,因儿子结婚,王芸芳就和周某商量想搬回去住,并再三保证自己不再赌博,希望周某同意复婚。此时,周某因癌症住院,需要人照顾,考虑再三后同意了王芸芳搬回来住,但对于复婚,周某说要看王芸芳的表现再决定。
2012年12月底,还欠几十万元赌债的王芸芳想到了从周某那里偷偷拿钱用。她知道家里的保险箱密码和周某的银行卡密码没有变,于是趁周某去医院治疗之际,在家中偷出银行存单和身份证,在附近的银行取了6万元。为了防止周某知道这件事,她花100元钱买了一张伪造的存单放回原处。
2013年1月左右,赌博债主找到王芸芳逼其还债,可她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逼急了的王芸芳再次想到了从前夫那里拿钱。她偷偷拿出房产证到银行抵押了20万元,之后又伪造了一本假的房产证放回家中保险箱。之后,王芸芳私自分多次取出了存单及银行卡里的36万元,并伪造了存单放回保险柜里。
2014年1月28日,周某发现卡里钱少了,银行存单、房产证等都是假的,立即报警。
王芸芳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解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构成盗窃。
【检察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还共同居住在一起,之后又产生财产纠纷的案例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会以“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抗辩理由,逃避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就本案来说,从事实上看,王芸芳和周某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明确分割,王芸芳私自盗取周某的银行存单等取现,显然是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从法律依据看,王芸芳和周某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两人共同居住,但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因此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八条的规定。但是,基于在周某患病期间,王芸芳对其照顾护理,对王芸芳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