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男女双方离婚后,婚姻关系即解除,双方应是互道一声珍重,然后开始新的生活。然而,现实中却有不少离婚夫妻,选择了离婚后并不离家,依旧生活在一起。
从法律上讲,离婚之后还住在一起算是同居,并不具有婚姻上的合法性。“离婚不离家”现象的背后,到底有哪些“难言之隐”?会不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呢?
案例
离婚不离家 女子报警称遭前夫“强奸”
“警察同志,我遭人强奸了!”16日午夜,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巴福派出所接到70后女子蒋艳(化名)的报警。然而通过现场调查,民警发现这起“强奸案”实则是一起闹剧。
原来,被指涉嫌强奸的男子是蒋艳前夫彭刚(化名),两人于2012年登记结婚,由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蒋艳遭到丈夫暴力相向,她于去年选择了离婚。但由于暂时没有住所,她仍住在巴福镇的前夫家中。
当晚,两人在临睡前又发生争吵,随着“战争”逐步升级,彭刚忍不住动了手,再次受到“家暴”的蒋艳为了让对方以后有所畏惧和收敛,遂报警称自己被强奸。
民警赶到现场后,她却感到后悔,表示自己只是想吓唬吓唬前夫。随后,民警对两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和耐心劝解。
数据
离婚不离家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占比达10%
“‘离婚不离家’虽不是主流,但绝非偶发,近年来呈现出上升趋势。”长期从事离婚诉讼代理的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剑介绍,在他去年经手的近50起离婚诉讼代理中,因“离婚不离家”的当事人占比达到10%左右。
“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可能更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中心主任杜德俊表示,在该中心接手的离婚诉讼咨询和代理案件中,“离婚不离家”占比也在10%左右。还有的夫妻还未上升至诉讼层面,通过协商就已经把婚离了,但由于一些现实问题,也导致了“离婚不离家”现象产生。
从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获悉,从去年6月至12月底的326起离婚个案分析统计显示,真正因为情感问题、性格不合、沟通不畅等原因,造成的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的有147起,占统计分析样本的45%。由于婆媳关系、人际关系、家庭阻碍等因素,造成婚姻危机的比例达179起,占统计分析样本的55%。这部分离婚夫妻由于并非双方关系本身破裂所致,分手就不是彻底干脆,就可能造成“离婚不离家”。
调查
这些原因让他们离婚不离家
通过调查发现,由于住房等现实条件所迫、顾及子女成长、顾全颜面以及迂回挽救婚姻等原因,是导致“离婚不离家”现象的最主要原因。
“合租伙伴”形同陌路
“要不是没房子住,我早就搬出去了。”家住江北区南桥寺的袁莉(化名)已年过五旬,她称自己和前夫感情破裂,离婚已快10年,虽然现在儿子已经单独组建家庭,但小两口居住条件也不宽裕,自己只得一直和前夫居住在一起。
“各顾各的生活,饭菜都自己做自己的。”袁莉表示,自己这些年来跟前夫更像是合租伙伴,长期形同陌路,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颇为尴尬。
为女儿成长委曲求全
2005年,家住北部新区人和街道的陈芳(化名)在女儿3岁时,发现了丈夫婚外情,大吵大闹后,两人选择离婚,但念及尚且年幼的女儿,两人仍居住在一起,生怕因为单亲抚养给女儿成长带来不利。
“表面上和和气气,其实我和他就是个经济共同体而已。”陈芳说,随着女儿慢慢长大,自己和丈夫貌合神离的生活,她也全看在眼里。虽然事过多年,但自己对丈夫曾经的背叛仍解不开心里疙瘩,对那一纸约束也看淡了,全部精力都扑在女儿身上。
“模范夫妻”隐瞒离婚
当肖渊(化名)夫妇离婚多年的消息在朋友圈传开,着实让人大吃一惊,因为他们是长年出双入对、看上去恩爱有加的“模范夫妻”。
“其实离婚并非由于感情破裂,而是双方家庭的因素。”肖渊介绍,他和妻子感情并没出现问题,而是婆媳关系处得不好,最终让两人在8年前选择了离婚。
“这也算是一种家丑吧,不好对外声张。”为了顾全颜面,两人在离婚后不仅住在一起,在共同的交际圈中,也隐瞒了离婚消息。
感情尚存给对方机会
54岁的赵健(化名)家住南岸区上新街,早年长期跑货运,1998年,妻子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与其离婚。“当初感情仍在,离婚也是一时冲动。”他说,冷静下来,妻子回忆当初两人的甜蜜时光,两人决定“离婚不离家”给彼此一个缓冲。
十多年时间下来,两人照旧像平常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反而找回了曾经相爱的感觉,感情变得越来越好,两人也重归于好,挽回了婚姻。
声音
以退为进 好比一颗“定时炸弹”
重庆师范大学情感专家周小燕:如果当双方感情还在,“离婚不离家”不失为一种以退为进挽救婚姻的方式,但更多的情形则可能换来对方的变本加厉。因为离婚后,双方已是自由之身,身为前妻/前夫无权干涉对方,尽管弱势一方想努力拯救婚姻,极可能适得其反,不乏有人以单身身份在外另寻伴侣,又以家里还有老婆/老公、孩子为由,抽身离开,对前任和现任都是欺瞒与不负责任。即使重构婚姻,也要在法律框架下有尊严地复合。因此,旨在给对方机会的“离婚不离家”现象,也是一种高风险的家庭婚姻存在模式,好比一颗“定时炸弹”,总体而言是弊大于利。
“经济共同体”有民事纠纷风险
夫妻关系解除,但“离婚不离家”共同生活,两人难免仍是“经济共同体”,在财产方面属于“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的一般共同所有。在对外发生民事经济关系时,可能因给外界造成两人仍是“夫妻”的误解,致使在产生民事纠纷时,让自己陷入莫名诉讼当中。建议“离婚不离家”的男女双方应意识到自己独立经济体身份,在对内对外经济往来中树立起证据意识,以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一方在外有重大经济交往,另一方最好对外声明离婚事实。
支招
女方应构建“保护层”避免家暴
一般情况下,女方都处于婚恋关系中的弱势方,不乏有女性在“离婚不离家”情形下,继续遭受对方的打扰和伤害。因此,不管是基于何种原因,离婚后女方最好还是“快刀斩乱麻”,尽快开始新的生活,在情感和经济上树立独立自主意识。如有可能遭遇“家暴”风险,应在子女、邻居和物管、朋友圈等建立起“保护层”,坦明自己的离婚事实,第一时间得到帮助或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