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对财产分割也没有异议,且离婚协议载明了双方无子女。这件事情本该就此结束,可怪就怪在,女方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孩子归其抚养,并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山东省临沭法院就审结了该起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对孩子的抚养权,驳回了索要抚养费的请求。
小美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但婚后生活却并不幸福,最终两人感情破裂,于2005年6月6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载明双方无子女,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2015年3月,小美却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自离婚之日起至今孩子的抚养费。
据小美称,她与李某结婚后,2004年10月生得一子叫阿宝,在异地办理了户籍登记,2005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因故未能对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孩子一直跟着自己,李某从未履行义务,为了妥善解决孩子上学问题,遂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李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小美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应首先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与男孩“阿宝”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原告小美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男孩“阿宝”的父亲为“李某三”,且离婚协议也载明双方无子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系男孩“阿宝”的父亲,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孩“阿宝”现随原告生活,在其生父确定之前应由原告继续抚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孩子阿宝由小美抚养,驳回了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法官释法: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得权利。本案中的关键就在于,要索要抚养费就必须要证明被告和孩子之间有亲子关系,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载明了双方无子女,而原告后来提供的证明又不能证明该子是被告所生。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美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高文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