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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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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妻不知离婚后债务自担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21 12:01:50 阅读次数: 1859
王某起诉夏某和邱某,要求二人对他们离婚前夏某所借的16000元的债务进行清偿,然而女方邱某在答辩中却声称自己对于前夫夏某借款的事情根本不知晓,债务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前,平阴法院依法判决夏某自己偿还王某的借款本息,邱某不承担责任。
王某是济南某有限公司的职工,而夏某是与王某同村的农民。2006年4月,夏某向王某借款16000元,当时言明为其表弟治病所借,王某感觉和夏某关系较好,就将钱直接交给夏某。
2008年1月,夏某与邱某突然协议离婚,所有财产均归邱某。 同年12月底,王某得知此消息,便向夏某催要,夏某称暂时无钱还账。2009年2月,王某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某和邱某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16000元。但邱某在答辩中称对于夏某借款的事自己根本不知道,因此这笔债务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夏某自己偿还,而夏某也承认邱某对此事不知详情。
合议庭认为,夏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虽然发生在夏某与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夏某所借款项用于其表弟治病,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邱某对夏某借款之事根本不知,所以应认定此债务为夏某的个人债务,邱某对此不负责任。而夏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应偿还,法院遂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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