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李东清与被告吴小莲离婚。 李东清、吴小莲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0年3月23日经登记结婚。1990年6月、1993年3月分别生育一女儿。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0年3月,妻子吴小莲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归,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故李东清诉至法院,以与吴小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吴小莲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从2000年3月被告因打工外出后,一直未归,长达11年之久与原告断绝任何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