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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夫妻两次离婚,房产归属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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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次离婚,房产归属引发纠纷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1/8/4 20:07:52 阅读次数: 1612
  李某与刘某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婚,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唯一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复婚后又买了第二套房,第二次离婚时约定新房子归李某,老房子归刘某。财产分割后,李某才知道老房子是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无法达成新的财产侵害协议,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物权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应当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结果。由于第一次离婚后,李某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尽管约定了诉争房屋的归属,但就所有权而言,并未发生变化,仍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状态。 
    李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上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确认了在第二段婚姻期间,老房子是李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判决同时表示,“考虑到诉争房屋初始确系李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又复婚后,就一方婚前财产约定归共同所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背常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而李某就其所持理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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