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造假律师曾雪松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你们手里的判决书可能是假的!”当成都市房管局通知严先生时,代女儿办房屋过户的严先生一头雾水。女儿离婚后未分割财产,他帮女儿请了律师去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咋会有假?
原来,这名律师收了严先生的代理费后,竟忘记起诉,后来自己伪造了一份“判决书”,将一套房屋“判给”了严先生的女儿。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造假律师曾雪松被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割财产
父亲帮女儿请律师
严先生向警方证实,2006年,女儿与女婿通过法院离婚,双方协议锦江区一套住房归女儿所有。2007年5月,他收到了锦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女儿和女婿离婚,但未对财产进行分割。2009年11月,严先生代女儿卖房,到房产管理局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称,因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光有协议不行,还要有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
“我想找位律师起诉,帮忙到法院办理财产分割,明确这套房子的归属。”严先生说,他找到了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的曾雪松律师,曾律师答应帮忙起诉。过了几天,曾律师给他打电话,让他支付5000元的费用。2009年11月25日,双方在牛市口家乐福超市里的麦当劳餐厅见面,他交了5000元给曾律师。曾律师还写了一张收条,但是没有签委托书。
多次催问
律师终于给了他“判决书”
“后来,我多次给他打电话,催问他法院的判决下来没有,他总是找理由搪塞,让我继续等待。”严先生说,今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曾律师说法院判决下来了,约我到双桥子立交桥下见面。他和老伴樊女士都去了,曾律师交给他们一份锦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原件,文号是(2010)锦江民初字第0523号,判决日期是2010年12月10日。“判决书”的内容显示,房屋归严先生的女儿所有。“我们是不是拿着这份判决书就可以去房管局过户了?”严先生问。曾律师称“可以”,随后便开车走了。
严先生称,今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曾律师又约他们到双桥子立交桥下见面,交给他们一份“生效证明”的原件,文号是(2010)锦江民初字第0523号,落款日期是2011年3月20日,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上都盖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印章”。
法院核实
“判决书”竟是假的
今年4月2日,严先生拿着这份“判决书”、“生效证明”和其他相关手续,到成都市房管局去办理过户手续。严先生说,房管局收了资料,让他4月13日去取房产证。今年4月8日,房管局经过查实,给他打来电话称,他提交的“判决书”和“生效证明”有问题,怀疑是假的,还问“判决书”是从哪里得来的?“不可能是假的,我们是委托律师办理的。”严先生回答。市房管局向严先生要了曾律师的电话。不一会,严先生的电话响了,是市房管局打来的,称他们问了曾律师,他的回答很含糊。严先生立即给曾律师打电话,问“判决书”到底是真是假?曾律师的回答仍很含糊,说他要了解一下。
今年4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严先生又到成都市房管局,想把“判决书”和“生效证明”拿到法院确认真伪。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给锦江区人民法院打了电话,法院工作人员不一会就到了房管局,随后将“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带回法院验证。经过法院核实,“判决书”和“生效证明”都是假的。法院通知了警方,严先生被警方带到派出所做调查笔录。
法院判决
造假律师被判刑
随后,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曾雪松,男,1972年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大学文化,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年4月1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刑事拘留。办案的检察官深为惋惜,作为一名律师自毁前程,他以后再也无法从事律师行业了。曾交代说,自己当时因为疏忽,忘记了严先生委托的案子。因此,严先生催问时,自己就撒谎遮掩,后来掩饰不下去了,自己就一时头脑发热,干脆做了一份“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交给对方,判决书上的文号、内容等都是自己编的。案发后,他非常后悔,并退给严先生5000元,取得了严先生的书面谅解。
今年7月4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曾雪松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曾雪松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没有获取利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免除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信誉,被告人未获取经济利益同样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行为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信誉,不宜免除处罚。
7月12日,法院判决,曾雪松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